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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江苏苏州市认定教师资格报名须知(2)

时间:
2018-06-01 16:17:38
作者:
毛老师
阅读:
来源:
江苏教师资格证

  (二)报名时间

  网上报名时间为:上半年4月4日至4月18日,下半年9月18日至30日。每个工作日的8:30至24:00。(如届时中国教师资格网对工作日内可申报的具体时间段作出调整,则以其最新通知为准。)

  现场确认时间由各认定机构自行确定。

  (三)受理范围

  苏州市行政审批局报名点受理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报名。

  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高新区·虎丘区、工业园区、姑苏区教育局报名点受理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报名。

  (四)报名条件

  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在我市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一)中国公民(教育部对港澳台地区另有规定的除外),具有苏州户籍或人事关系在苏州或市内普通院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或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含全日制在读“专转本”学生)。

  1.2014年及以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类应届毕业生可于毕业前的最后一学期由所在学校统一向学校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相应教师资格,也可由本人凭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原件,回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

  2.非师范类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可于毕业前的最后一学期,由本人凭学校出具的《推荐表》原件,自愿选择到户籍所在地或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

  凭《推荐表》或学籍证明申请认定并获得通过的应届毕业生,须在认定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凭合格毕业证书方可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3.非应届毕业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含全日制在校“专转本”学生)可凭学籍证明(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和前合格学历自愿选择在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

  4.非上述范围内人员(含已毕业但未及时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普通院校全日制师范生)可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也可在人事关系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在人事关系所在地申请认定的,另需提供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一年及以上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聘用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保证明(以当地社保管理部门相关证明为准,用人单位核实后盖章)。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三)在相应认定机构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体检,并达到江苏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合格标准。

  (四)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工及其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五)非师范生和2015年及以后入学的师范生应取得有效的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以下简称《考试合格证明》)。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段和学科应与《考试合格证明》标注的学科和学段一致。2014年及以前入学的师范生只能免试申请与所学专业和学段对应的教师资格。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只能申请一种教师资格。即,如当年已取得小学语文学科教师资格,则同一年内不能再申请小学其他学科或其他学段教师资格。高级中学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融通,不须重复申请。申请学科应在公布的学科目录中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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