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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2016年上半年面向社会认定 教师资格有关问题解读-教师资格的适用范围和融通性如何?

时间:
2018-06-01 16:46:11
作者:
毛老师
阅读:
来源:
江苏教师资格证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依法取得的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其中,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但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教师,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不能与其他教师资格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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