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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关于印发《盐城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时间:
2018-06-01 16:09:21
作者:
毛老师
阅读:
来源:
江苏教师资格证
  市政府办关于印发《盐城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市级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现将《盐城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7日

  盐城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和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省级联席会议部署要求,切实解决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决定开展全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坚持“属地管理”和 “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由政府统一组织,教育部门牵头,民政、人社、工商(市场监管)、文广新、公安、安监、消防、城管、税务、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共同负责。

  (二)依法行政,分类治理。在全面摸清底数的基础上,针对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分类进行治理。对照规定,审批准入一批、整改规范一批、关停取缔一批。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规定依法处置。

  (三)标本兼治,规范提升。聚焦突出问题,疏堵结合,使校外培训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校内校外联动,进一步规范学校和教师管理,完善课后服务制度,有效缓解社会需求。建立健全相关部门联席审批、信息联通、联合执法三项工作机制。审批部门集中统一受理、一站式审批,互通审批信息。建立联合执法检查队伍,依法查处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

  二、总体要求

  (一)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立即责令停办整改。

  (二)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三)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指导其办证;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一律不得张贴或悬挂含有教育培训的招牌。

  (四)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出现“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五)严禁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招生行为,严禁擅自扩大招生范围,严禁虚假广告,严禁面向培训学生开展升学情况、承诺上名校等宣传行为。对有此类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依法严处,直至停止办学、吊销办学许可证。

  (六)严格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七)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坚决查处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严厉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的责任;坚决查处公办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三、重点任务

  (一) 摸排校外培训机构基本情况。各地要成立专门工作组,制定工作计划,分工协作,开展网格式排查,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情况进行摸排、登记、造册。排查重点包括办学资质、安全隐患、教学内容、师资聘任、竞赛组织、招生宣传等情况。各工作组要逐家登记,建立本地校外培训机构基本情况数据库,各县(市、区)教育、工商、民政、人社、文广新等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举报投诉。

  (二)中小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普查登记。各中小学校对学生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情况全面普查登记,详细了解每一名学生参加校外培训的科目、时长、费用等情况。各地教育部门根据排查结果,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分类建档,定期更新台账,确保时时掌握校外培训机构有关信息,加强动态监管。

  (三)调查中小学校教育教学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学生和家长开展“盐城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之学校教育教学情况调查”,了解学校是否存在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培训机构讲等情况;了解学校是否和校外培训机构在培训结果与招生入学挂钩等存在利益关系的合作情况。

  (四)非法办学机构的集中治理。在深入排查的基础上,对仅持工商营业执照,超范围举办教育培训的机构,工商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无证无照的办学机构要予以摘牌,责令其停止办学并进行长期监管。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通过联合执法关停查封。在执法过程中,要坚持依法行政和说服教育相结合,做好家长和学生工作,防止形成新的不稳定因素。

  (五)无证办学机构的整改。对通过整改可以达到标准的无证教育培训机构,由县(市、区)教育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及期限。整改期间,加强监管;整改期满后,对整改情况逐一核查,凡达到标准的,开通绿色通道,加快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六)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各地教育部门要结合年检,对已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场地安全、招生广告、办学规范等,对存在问题的机构要下发整改通知书,对拒不整改的予以年检不通过、注销办学许可等处理。

  (七)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的公示。在新闻媒体上公示合法办学、规范办学的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以及无证办学、非法办学的机构《黑名单》,引导家长和学生理性选择校外培训机构。

  (八)公益活动回馈社会。鼓励校外培训机构开设公益讲座,开展校外培训机构精品课程评选活动,引导校外培训机构按照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立足培养和发展学生的特长和爱好,规范办学,特色办学,积极回馈社会,弘扬正能量,树立新形象。

  为做好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已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对违反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简章或未经备案的招生广告和简章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查处。为具备条件的机构办理办学许可证,开展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在职教师到校外培训机构任教、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三项排查,向社会公示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引导家长树立正确教育观念,理性看待参加校外培训的作用,不盲目攀比,切实减轻子女校外培训负担。

  民政、人社、工商、文广新等部门组织本部门审批或登记的培训机构排查和治理。对在本部门注册,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超范围举办文化教育类培训的机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不按要求整改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和纠正。

  公安、安监、消防等部门负责培训机构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对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培训机构立即停办整改,对不具备办学条件或拒不整改的,要坚决依法处理。

  法制办配合教育、民政、人社、工商、文广新等部门,依法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

  城管部门对校外培训机构未经审批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税务、物价部门从依法征税、收费监管方面配合专项治理行动。各镇(街道)负责对辖区内无证办学机构的排查。

  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建立工作联动和协同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合作联动。全市建立统一台账,定期公布各地排查和整改进度,组成联合督查组,共同督查各地的专项治理工作。

  四、工作计划

  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摸底阶段(2018年6月底前完成)。5月中旬印发市专项治理行动方案,部署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举报电话和邮箱。

  市、县(市、区)教育、公安、民政、人社、工商(市场监管)、文广新、安监、城管、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排查组,制定排查方案,集中力量对管辖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开展排查摸底,重点排查培训机构的办学资质、安全隐患、教学内容、师资聘任、竞赛考试、招生宣传等情况,摸清底数、查明问题,详细登记造册,形成基础台账,为分类治理奠定基础。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初步核实后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并按照职责由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教育部门对中小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进行排查,指导中小学校对学生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情况全面普查登记。牵头组织开展无证无照培训机构的排查工作。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已登记的培训机构(公司)梳理排查,摸清从事中小学生学科类培训情况,提交联席会议办公室。

  人社、文广新部门对已审批、登记的培训机构梳理排查,摸清从事中小学生学科类培训情况,提交联席会议办公室。

  公安、安监、消防部门参加排查培训机构的安全风险隐患,提出具体整改要求。其他部门根据职责,配合做好排查摸底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11月底前完成)。各地由教育、人社、工商(市场监管)、文广新部门会同公安、民政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成立综合执法工作组,按照“审批准入一批、整改规范一批、关停取缔一批”的要求,依法依规分类处置校外培训机构。

  公安、安监、消防等职能部门负责培训机构安全隐患治理,督促举办者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培训机构立即停办整改。

  教育、民政、人社、工商(市场监管)、文广新部门共同规范培训市场。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机构,按照当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严格办学资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限期办理审批手续,依法依规办理办学许可和登记;对不符合条件、或拒不补办审批手续的,依法处置。对于存在不规范办学行为的培训机构,要责令整改。

  教育部门负责治理中小学校和教师有关增加学生课外负担的不良行为,指导中小学校开展学生课后服务。对违法违规的中小学校和教师要查实一批、处理一批。

  集中整治阶段,建立《白名单》,公布无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对进入《白名单》的机构依法予以支持。建立《黑名单》,公布有安全隐患、无资质和有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并纳入本地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三)专项督查阶段(2019年5月底前完成)。市组织开展专项督查,督查情况发文通报。各地在总结专项治理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巩固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完善日常监管制度,建立促进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健全减轻学生课外负担的体制机制。做好迎接省对我市的专项督查工作。

  五、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政府建立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市级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指导督查全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教育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市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人社局、文广新局、城管局、安监局、物价局、法制办、工商局、国税局、消防支队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主要负责专项治理行动的组织协调,牵头制定全市专项治理行动相关政策文件、工作方案;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联动,健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向社会公布专项治理行动举报电话和信箱,加强舆论引导;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县(市、区)专项治理行动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经验推广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职能处室负责人担任。各地建立专项治理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健全工作协同机制,细化工作职责,全面落实专项治理的属地责任。

  (二)健全机制,有序推进。为加强政策指导、及时了解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建立专项治理情况报送制度,各县(市、区)每月3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系电话: 88228683 电子邮箱: 2216361014 @qq.com)。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工作联动机制,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及时研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前做好预案,妥善处置突出矛盾和问题,依法维护学生和培训机构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三)创新方式,长效管理。在专项治理行动中,既要落实专项治理要求、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又要服务教育培训业健康发展、促进居民消费和就业创业。要建立健全行政监管、信用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机制,积极探索和落实义务教育学校开展学生课后服务的支持政策和有效途径。要以专项治理为契机,及时查找问题,总结治理经验,完善体制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构建良好的教育培训秩序。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要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普及适合的教育才是最好的教育、全面发展、人人皆可成才、终身学习等科学的教育理念,引导家长理性看待参加校外培训的作用。要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各地专项治理工作的经验做法,宣传守法诚信的校外培训机构先进典型,树立培训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曝光一批违法违规的不良培训机构和不法行为,努力营造教育培训行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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