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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8年苏州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教师交流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18-10-08 16:41:48
作者:
娄老师
阅读:
来源:
江苏教师资格证
  各直属学校(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2018年1月20日)、《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促进优质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7〕1号)和《关于推动直属学校校长教师交流工作的意见》(苏教人师〔2014〕1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增强教师队伍活力,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现就做好2018年直属学校教师交流工作通知如下:

  一、交流对象

  鼓励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参与交流工作。义务教育学校符合交流条件的教师为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满6年、离法定退休年龄在5年以上的专任教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安排交流: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教师;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教师;无法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因病不能保证正常工作及孕产期、哺乳期的教师。

  二、交流形式

  1.集团交流。推进部分初中校与原母体高中校的交流,加大教育集团内部的交流。

  2.片区联动。初中校以片区内交流为主,校际互动协商解决师资缺口和教师流动需要,实现片区内资源共享(附件1)。

  3.结对互助。高中校根据地域和学校师资结构特点,组合结对学校,互派教师进行交流(附件2)。

  4.学段衔接。鼓励教师跨学段交流,开展教学衔接研究,促进教师更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5.普职沟通。鼓励普通高中校选派教师支持职业类学校基础学科建设。

  6.上挂机关。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到局机关各处室进行挂职锻炼。

  7.外派支教。选派优秀教师到对口帮扶地区支教,带动和培训当地教师。

  鼓励各直属学校按照本通知精神从教育工作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各类教育人才交流活动。

  三、交流期限

  教师交流每学年组织1批。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参加交流轮岗原则上每批2年。普通高中校和职业类学校教师参加交流轮岗原则上每批1年。教师交流期满后如确需留任,可由双方学校协商确定。

  四、交流人数

  1.义务教育学校

  参照“教师交流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5%,骨干教师交流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的骨干教师总数的15%。”(苏教人〔2012〕19号)的要求进行交流。教师交流数包含非本年度流出仍在交流中的教师。“骨干教师”指获得市区级及以上教育教学荣誉或学科竞赛市区一等奖及以上的教师。现有学科带头人超过10人的学校至少流出1名学科带头人。

  2.普通高中校

  参照江苏省星级高中评估标准要求开展交流。结对互助交流每校不少于3人,其中至少有2名骨干教师。现有学科带头人超过10人的学校至少流出1名学科带头人。其他交流人数及安排由各校结合学校实际自行确定。

  3.职业类学校

  交流人数及安排由各校根据学校专业特点自行确定。

  五、交流管理

  1.教师交流原则上应为全职交流,流入学校要根据交流教师的实际情况安排适切的工作岗位,教学课时量不低于流入学校教师的平均水平。

  2.交流教师要自觉遵守流入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流入学校管理,认真做好教育教学工作,主动参与各类教学研究活动,自觉履行岗位职责。

  3.交流教师在交流期间的相关考核由流入学校进行。学年末,各校要对流入教师进行学年度考核评价,并将考核结果反馈给流出学校。

  4.各校要严格执行交流期限规定要求。教师交流期间如有违纪违法行为、体罚学生等失德行为、不服从流入校管理、教学质量差引发学生家长投诉和集访等情况,经两校协商可终止该教师交流。

  5.直属学校教师参加职称评审交流经历要求如下:义务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除外)按要求应交流的教师,申报高级职称应有不少于2年的交流经历;普通高中校教师晋升高级职称应有不少于1年的交流经历。根据苏教人师函〔2017〕14号文件,2017~2019年按过渡期相关政策执行。

  6.各校要严格执行职称文件和市、区两级学科带头人评审文件的相关交流经历要求,优先安排好根据相关评审文件已作出交流承诺的教师参加交流并完成相应所需的交流经历。各校教师交流工作的落实情况将纳入直属学校(单位)绩效管理考核。

  六、工作程序

  1.部署交流工作

  各校教师交流工作领导小组要制定本校交流工作方案,同时及时进行宣传、发动、部署,为教师交流搭建好平台,确保学校的和谐、稳定和各项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

  2.确定交流人选

  根据交流工作方案,各校在教师自主报名和学校统一安排的基础上,确定交流人选。校际间的交流由双方学校根据学校师资需求和结构特点,自主协商确定交流的学科和教师安排。

  3.上报交流名单

  请各校于7月12日16:00 前上报《2018年直属学校教师交流汇总名单》(附件3)。电子稿发送至1536730722@qq.com,纸质稿1份送至市教师发展中心205 室。联系人:唐曼芬,联系电话:65117241。名单经审核后于7月底前发至各学校。

  4.落实岗前培训

  名单经审核确定后,流出学校要及时通知交流教师,就交流工作提出要求;流入学校要主动联系交流教师,安排适切的工作岗位,并组织好岗前培训,帮助教师尽快融入学校的各项工作。

  5.公示交流名单

  为全面推进教师交流轮岗常态化、制度化、公开化,9月份市教育局将向社会公开直属学校教师交流轮岗情况。

  教师交流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校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严格执行交流政策,要把教师交流工作与学校的学科建设和教学质量的提升结合起来,与学校的队伍建设和持续和谐发展结合起来,充分发挥骨干教师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充分发挥多岗位锻炼对教师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提高的促进作用,让交流轮岗真正成为促进教师成长、助推学校发展、实现师资优质均衡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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